为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山东省境外投资,推动境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于2009年5月8日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与《办法》一并贯彻执行。该《通知》在内容上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细分了省外经贸厅与市外经贸局之间的职权。《办法》中只对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授予了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核准权,而《通知》中授予省外经贸厅对全省企业境外投资核准权或转报,授予市外经贸局对本市企业境外投资初审权和转报,而作为计划单列市的青岛市,则授予青岛市外经贸局有关核准权或转报文件同时抄报省外经贸厅。
二、严格要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事先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意见。《办法》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第二款(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时应当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意见,其他情形(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可视情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意见。 而在《通知》中,对这几种情形均要求企业应当事先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意见。
三、《通知》针对几种特殊情况做了特殊规定。1、中央企业在山东省注册的下属企业出具中央企业总部书面同意意见后,可在省外经贸厅办理相关境外投资核准手续。2、境外企业增资后,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但不及1亿美元的,适用《办法》第七条规定;境外企业增资后,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亿美元的,适用《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按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材料。3、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省外经贸厅备案。
山东省外经贸厅在贯彻落实商务部《办法》的同时,针对本省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为地方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了便利,从而使企业能更加积极稳妥地“走出去”。
金荣奎, senior partner
Tel: (86)13606404361, (86 531)86128626
E-mail: jinrongkui@kangqiaolaw.com
贺艳, LLM i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K)
Tel: (86)13506416771, (86531)86128811
E-mail: heyan@kangqiaolaw.com
康桥律师事务所 Kangqiao Law Firm
5 Floor, CITIC Plaza, No.150 Luoyuan Street,
Jinan City, China, 250011
Tel: (86 531) 86128621/22 Fax: (86 531) 86128620
Web: www.kangqiaolaw.com